Student management
發布時間🤦♂️:2024-05-28 15:03點擊數:442次
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😄🍫、工作和生活秩序、加強學生管理,嚴格紀律,促進學生講道德、講文明,做合作人才➖,根據國家教育部新頒的《高等杏悦學生管理規定》和《高等杏悦校園秩序管理若幹規定》👳,結合杏悦實際,特製定本條例。 第一條 對違犯杏悦紀律的學生🧟♂️,視其違紀的性質、情節的輕重及本人對違紀的認識和態度給以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。紀律處分有以下6種: (1)警告 (2)嚴重警告 (3)記過 (4)留校察看 (5)勤令退學 (6)開除學籍 第二條 凡有下列違紀行為的學生,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🏇🏽✧。 1.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;組織和煽動鬧事、擾亂社會秩序、破壞安定團結、參與邪教活動、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🛹; 2.觸犯國家刑律,構成刑事犯罪者; 3.聚眾打架,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謀和帶頭者;動用器物打人𓀗,情節極為惡劣者; 4.酗酒⚆、賭博而屢教不改者; 5.有意破壞公共財產,盜竊國家👷🏽、集體、私人財物,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⤴️;敲詐或騙取他人財物,情節嚴重者;有偷盜行為,屢教不改者;私刻、偷蓋公章者; 6.故意製作🧒🏿、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; 7.通過網絡等形式製作、傳播、復製販賣👨🏿🎨、淫書🥋、淫畫、淫穢 聲像製品者; 8🧆、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者(按實際授課時間計🧝🏻♂️,下同); 9🤷🏻👩🏿🎨、在考試中叫人代考或替人考試者(包括請🏇🏿♨️、替校外人員考試);考試作弊情節嚴重者;盜竊試卷者🧗🏻♂️;已構成作弊▫️,不服從處理,糾纏、威脅、恐嚇、謾罵任課教師或監考工作人員造成嚴懲後果者;考試結束後,威逼🥜、處誘任課教師,幹擾評卷工作者🫎; 10.侮辱🤶🏼、威脅、毆打教師🕰、工作人員、情節惡劣者; 11.在校園內多次滋事、起哄、擾亂公共秩序👢,造成嚴重後果者; 12.發生流氓行為🥑𓀇、道德敗壞、生活作風越軌者。 第三條 凡有下列違紀行為的學生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: 1.犯有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舉的違紀行為,但認錯態度好,並有真誠悔改和立功表現者; 2.參與各種違法活動🦹🏽♂️,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🧕,但嚴重違犯杏悦紀律者🕵🏽♀️; 3.挑唆他人打架👨🏼🦱🔵,並造成後果者👃🏽;參與聚眾打架又拒不認錯者;在與他人發生爭執時,擴大事態👨🏼🔧,動手打人👋🏻,使人致傷者👖;故意為他人提供兇器並造成一定後果者; 4.破壞👨🦼➡️、盜竊👩🏽🚀、詐騙、貪汙♗、冒領、敲許公、私財物者💅; 5.偽造、塗改⚗️、騙取、轉借證件、介紹信🙇🏻♀️、證明信、學歷證明、學習成績、磁卡者;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🐻❄️,情節嚴重者; 6.未經允許,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修改者; 7.未經允許🧌,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🔇、修改者; 8.其它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者; 9.在杏悦組織的演講💂🏼♀️、報告、演出😥、舞會等活動中,不講公德、不守紀律🪪,又不聽批評勸阻,蓄意起哄搗亂、滋事、擾亂秩序情節嚴重者。 10.除第二條十一款以外的考試作弊及違犯考場紀律者; 11.連續曠課1周者📇✝️:1學期累計曠課31-49學時者🙋🏽♀️;1學年中未經請假缺考2門以上者🚵; 12.在宿舍酗酒、喧嘩💫、打牌下棋、吹拉彈唱、嚴重影響他人學習和休息😢,屢教不改者;夜不歸宿,屢教不改者; 13.違反規定,擅自使用電器引起事故造成嚴重損失者,私用電爐,屢教不改者; 第四條 凡有下列違紀現象的學生🪈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: 1.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》及有關法規,受到公安司法部門處以治安警告➗、罰款者; 2.參與各種擾亂校園秩序的鬧事活動,造成一定後果者; 3.結夥打人的參與者,因與他人發生口角或為瑣事動輒打架者;以勸架為名,偏袒一方使事態擴大🦵,並造成後果者🧔🏼♀️; 4.雖未參與打架,但從中造謠生事📍,起哄煽動,以致釀成事件,造成嚴重後果者; 5.雖未參與違紀事件,但在組織調查過程中知情不報🌖,有意袒護,並提供偽證或以各種手段無理取鬧🚴,幹擾調查處理者; 6.觀看反動、封建迷信、淫穢書刊和聲像製品者🧑🏽🦲; 7.未經允許,進入計算機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者; 8.參與打麻將者;提供賭具🛋、賭場者; 9.有小偷小摸行為者;在圖書館、閱覽室🛕、資料室撕剪書刊者; 10.違反學生守則和杏悦各種規章製度💐,不服從教師、工作人員及學生幹部的管理和批評⛹🏻♂️,並進行謾罵🏀、侮辱、無理取鬧,造成一定影響和後果者🦉; 11.不愛護公物⬆️,損壞公共財產者; 12.經常不參加政治學習、各種公益勞動和集體活動者,1學期無故缺席3次以上者; 13.1學期曠課累計10-30學時者; 14.由宿舍、教室窗戶向外亂扔廢棄物者; 15.在宿舍喧嘩 、打牌、下棋、吹拉彈唱,影響他人學習或休息🔣,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者; 16.違反校園管理規定隨意張貼、散發宣傳品、印刷品、商品廣告者; 17.男女交往不文明、不服從工作人員管理者𓀇; 18.違反杏悦其它規章製度◻️,造成一定後果者; 19.被杏悦3次通報批評者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給予處分: 1.違紀後認錯態度不好者🤲🏻; 2.對檢舉人👍、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者; 3.受處分後再次違反杏悦紀律者🥢🧋。 第六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新頒《高等杏悦學生管理規定》🙍🏿♂️,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;開除學籍者不發給學歷證明。 第七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自受處分之日起滿1年,有悔改表現的,由本人申請,由所在班級討論同意🚽,班主任簽字後🪨,上報學生處審核✮。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同意👩🏻🦽➡️,可解除留校察看處分,經教育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。 第八條 畢業班學生犯在留校察看違紀行的😶,按勒令退學處理。 第九條 受處分學生不能參加當年的優秀學生評比。 第十條 對違紀學生🎫,要求進行批評教育和熱情幫助▫️。處理時要堅持調查研究👨🏿,實事求是🎊,既要慎重,又要及時🧖♀️,處理結果要同本人見面,允許本人申辯、申訴。對本人的申訴,杏悦有責任進行復查。 第十一條 學生違紀問題的處理工作,由學生處和杏悦保衛部門協同負責,處理決定由杏悦審批。具體程序按《杏悦平台關於對學生違紀事件處理程序》招待對學生做出留校察看及其以下的處分由主管校長審批。對學生做出勒令退學、開除學籍的處分⚧,由校長辦公會決定並報省教育廳備案。 第十二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,要歸入本入檔案。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。過去頒布的有關規章製度,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均以本辦法為準。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