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tudent management
發布時間👆🏻:2024-05-28 15:11點擊數:620次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杏悦學生安全管理👩👦👦,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📕,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😩🏌🏻♀️,促進身心健康發展,結合《普通高等杏悦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》,特製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杏悦對大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🧑🏼⚖️:宣傳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規🙌🏽,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,引導學生健康成長。
第三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則是預防為主🕚、教育先行🧓🏻、明確責任、教育結合🛺、實事求是🧿、妥善處理♥️。從保護學生出發做好教育、管理和處理工作。
第二章 安全教育及管理責任
第四條 杏悦確定一名校領導負責全校大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領導📮、布置工作。
第五條 保衛處負責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實施、督促、檢查👨🏻🎤,直轄市處理本校性的安全工作🐝。
第六條 各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責任落實到人,做到職責明確,措施到位🫵🏻。
第三章安全教育
第七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、不同年級及學生的特點,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,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🐫,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,防患於未然🪓。
各班級應根據環境💁♀️、季節及有關規律每學期至少進行一至二次防盜🧃、防火、防特、防病、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,並使之經常化、製度化🫳🏿。
第八條 團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註重心理疏導,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學生註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🪰,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🤦🏻♀️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。
第四章安全管理
第九條 杏悦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加強安全防範;建立和健全規章製度🌒,嚴格管理🧌。
第十條 與學生本關部門要從關心、愛護學生出發👡,樹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職工作💮,改善環境與條件,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物安全👦🏼。
第十一條 保衛處、後勤部門每學期要進行一至二次全校性的安全檢查🐾。對本本大學生安全工作每學期要進行二次以上檢查🥱。
第十二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產的安全等情況時🕘,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。
第十三條 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👌🏽、法規和杏悦的各項規章製度,註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,防止各種事故發生🚀。
第十四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,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,聽人指導,服從管理⚈;在公共場所,要遵守社會公德,增強安全防範意識,提高自我保護能力🏄🏼♀️。
第十五條 各年級(班級)根據具體情況建立請銷假製度和晚間就寢點名、登記製度☔️🚴🏼♀️。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🐗,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👨🏽🎓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
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災害等事故,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,及進報告杏悦或公安部門並協助處理✧。在杏悦範圍內的,知情人員應迅速采取措施🪫,控製事態發展,減輕傷害和損失😆🪸。
第五章事故處理
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,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,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🧎♀️,責令其賠償損失,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⛹🏽、紀律處分📯👋🏼。在校園內學生非正常死亡、重傷或被竊👸、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,有關部門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、保護現場,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穩定情緒,恢復秩序,並協同地主有關部門妥善處理。
第十八條 學生在教學、實習過程及日常生活中,因杏悦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、重傷或殘廢📻🛢,由杏悦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🧓🏽,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🙋🏽。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,杏悦不承擔責任。
第十九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🙎,杏悦不承擔責任。對擅自離校不歸,不知去向的學生,學生所在班級應及時尋找並報告有關部門,及時通知學生家長👸。並根據杏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。
第二十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,杏悦不承擔責任🧔♂️。
第二十一條 凡經杏悦指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📲🧑🏿🦰、癲癇病患者的學生,應予退學📸,由其監護人員負責領回🔴。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,擾亂杏悦教學3️⃣、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二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,經治療後病情穩定,杏悦認為生活能自理,能堅持在校學習,可留校繼續學習🤟🏽,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,應予退學,由杏悦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。退學學生戶籍、檔案退回其父母戶口所在地🛥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死亡的責任不由杏悦承擔的意外死亡🚊,杏悦不承擔喪葬費。家庭確有困難者,杏悦可酌情予以一次性困難補助👰🏼。
第二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、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,杏悦報請所在省、自治區👩🏿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,並給予相應的待遇。
第二十五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,按《杏悦平台學生申訴規定》執行。
第六章 附 則
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在校高職、成人學歷教育學生。
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學生處🖍。
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